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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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制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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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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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对供应商结算审核服务费费率、设置了招标唯一费率(不可竞争费率),凡参加投标的单位均被认为同意该服务费率:
1、审核项目工程结算费率可按以下两种情况任选其一:
(1)第一种情况:按送审工程额
①送审造价为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1.3‰核定基本付费率;
②送审造价为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1.1‰核定基本付费率;
③送审造价为3000万元~8000万元(含8000万元),按0.8‰核定基本付费率;
④送审造价为8000万元以上的,按0.5‰核定基本付费率。
(2)第二种情况:按审查定案净减值
①审查定案减(增)值为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2.80%核定基本付费率;
②审查定案减(增)值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2.50%核定基本付费率;
③审查定案减(增)值为1000万元~2500万元(含2500万元),按2.10%核定基本付费率;
④审查定案减(增)值为2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1.60%核定基本付费率;
⑤审查定案减(增)值为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1.00%核定基本付费率;
2、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根据工程送审造价按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①如按某工程项目审定投资总造价(或审核定案净减值)及相应费率计算得出的审核费少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最终服务费超过20万时,按20万计取;
②送审项目的竣工结算书中如有漏项,计算审核费时,该单项核增额不冲减项目的净核减额;
③审核竣工结算,因业主原因需中途停止审核工作的,视已完成工程量情况来计算结算审核服务费,且该项审核费不超过完成整个项目费用的80%;
④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人工、费率等方面调整,造成审定竣工结算造价比送审造价偏差大,金额超过50万元或超过审定竣工结算造价的±5%以上的,计算审核费时,项目的净核减额应扣除该部分核增(减)额后再计算审核费。
⑤当结算审核任务总额为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单体组成时:项目结算按单栋评审付费额乘以 1.3系数。
⑥时间上有特别要求,需加班增员处理的:项目结算按评审付费额乘以 1.1系数。
计算公式为:审核费=某项目送审总额(某项目审核定案净减值)×累进计费率×(1±难度系数)。
两种费率计算的基本服务费,由供应商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计算。如由于对数等原因导致不能定案超过1年的,供应商在提交完整成果给结算中心并经结算中心确认后,可选择按送审额(方法一)计算基本服务费。
3、质量控制
①复核项目单项工程的工程量超过±3%(含±3%)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人不支付该单项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
②如上述误差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征集人取消其为期一年的协作审核资格;
③如果上述误差在1.5%至2%以内时,扣减整个项目审核费用的30%;
④如果上述误差在2.1%至2.9%以内时,扣减整个项目审核费用的50%;
⑤取基本付费额及审减付费额中较大者作为结算审核服务费用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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