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业主能否自行采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

发布时间:2015-04-24 11:01浏览次数:4089

    某高校新建综合楼拟采购3台电梯 , 总计约85万元(该地区公开招标限额为60万元),该楼9月1日开学时必须使用,考虑到电梯交货期最基本需要3个月、安装调试期及法定部门验收最少需要1 个月,也就是说该项目在5月1日前必须采购结束。再根据“招标公告时间最短需要20天”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必须在4月11日左右发出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然而该校为了达到排斥部分供应商的目的,不愿意信息公开,不愿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为此他们在3月初将采购需求制定完毕后,就再也没有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直到4 月15日才向采购中心正式提出书面委托,并提出了需求紧急的申请。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采购中心只得为该项目申请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使得采购人在较小的范围内实行了谈判采购。

请问:采购人的做法属于什么样的行为?
 
案例分析:
①该校拟采购的3台电梯总计约85万元,该数额已经超过了该地区公开招标的限额6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该项目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②该项目后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了采购,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对照上述规定,第一、二、四项显然与本案例不相符,采购员唯一可用的理由也只有第三项,所以他们向采购中心提出了需求紧急的申请。
③那么,是不是真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来不及采购呢?如果我们从采购人委托采购的那天开始算,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但事实上,根据案例中对该项目的分析,该项目各项准备工作已于3月初就准备完毕,完全满足公开招标所需的各项指标。但他们为了达到信息不公开、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目的,就是不委托采购,一直拖延到4月15日才委托,就是故意要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这样一种事实。这样一来,他们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④《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采购人不是不了解政府采购的程序,而是非常精通,他们正是利用了《政府采购法》的上述规则才“活学活用”达到了自己的目的。由此看出,采购人的上述做法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故意,他们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上述规定。同时他们排斥部分供应商参加竞争的行为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总之他们的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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