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紧急,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了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根据会场领导的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做出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情况以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项目领导小组推举出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自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案例分析:
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该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本案例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依法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由于时间问题,最终经采购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选择了询价采购。从案例中,我们看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且现货货源充足”,因此我们认为采购中心对询价方式的选择应该是正确的,但问题的关键是,“本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有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而从本案例来看,肯定是 没有的,该方式只是得到了采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由此,我们认为,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法采购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
②本次采购采用的询价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而本案例中,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做出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的情况以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顶目领导小组推举出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中标候选人。
由此我们看出,采购中心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于政府采购有关询价采购的有关规定,不仅让供应商“ 二次报价”,而且还违背询价单中“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最终的成交供应商。他们的相关做法倒是很像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说明了该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③此外,我们还注意到,本案例中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会场领导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有法可依情况下的随意行为,没有体现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性。由此我们想到,在政府采购制度推行过程中如何依法采购以及纪检部门、采购监管机构如何真正行使监督职能,可能更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