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偷鸡不着蚀把米
背景: 2007年1月,K省政府采购中心受B防汛办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防汛物资,经过开标评标最终由M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在公示期间,K省采购中心收到参加该项目投标且排名第二名的H供应商的质疑,认为一同来投标的C、D两家供应商和M供应商串通一气,其投标人代表就是M公司的员工,M公司存在串标嫌疑。H供应商没有提供质疑内容的相关证据。K省采购中心查阅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文件档案资料,同时对M公司及其所有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公司的投标代表身份进行再次确认,也没有发现串标的疑点。K省采购中心基于质疑没有充分证据考虑,以招标投标过程程序合法作为质疑回复,并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K省政府管理办公室。K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证据不足,没有受理H公司的投诉。同时告知H公司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信息,向具有管辖权的投标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介入调查。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受理该案后,赴M公司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很快发现C、D两家公司的投标人代表系M公司的员工(领取M公司的薪水),在铁的事实面前,M公司无法否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工商部门对M公司处以数十万元罚款。根据工商部门的处理结果,K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K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M公司中标资格,中标结果顺延由综合评分排名第二的H公司中标.
案例分析:
串标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毒瘤
串标与商业贿赂一样同样毒害着政府采购的肌体,扰乱着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在招标投标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始终存在着。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根据串标背后的潜规则,不管是中标供应商还是没中标的供应商,只要参与串标就都能从中获利。因此,在一些供应商看来,既然串标能保证投标供应商的基本“利润”,那又何乐而不为呢。从而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明确列出串标为不正当竞争,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在二百二十三条增加“恶意串通投标罪”,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列明五十三条,专项治理串标行为,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虽然国家加大了串标的成本,甚至在一些城市,还动员经济警察、刑事警察进行侦察、立案、查办。然而,丰厚的利润,不劳而获的高额回报让那些串标者利令智昏。在没有出现过激的刑事行为的条件下,与通过其他不法手段中标相比,串标它更具隐蔽性,更加难以侦破。政府采购领域为何现在有的采购项目投标人越来越少,基本上就是那么些老“面孔”,十分形象地反映出串标的客观存在。当然,串标并非中国特色。在建筑业高度发达的美国、日本等国家,被揭发案件数最多的也是道路铺装业的串通投标事件。在供应商串标这个问题上,东西方都是一样的。国外供应商也通过串标来规避价格竞争,获取高额利润。在日本,供应商也习惯通过串标来得到工程,制止串标,引入竞争有时甚至会引发骚乱。在欧美,串标相对较少。
目前反制串标行为的方法与隐忧
最接近平均标价者中标。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为了反制招标中的串标现象,相应推出了反串标规则:公开标底或者进行无标底招标,由有效投标报价计算出平均报价,将投标价与平均报价进行对比,最接近者中标。这种措施在工程领域使用居多,打破了原来的串标渠道,使串标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计可施。然而,当串标者逐步适应这一规则之后,则针对性地采用通过出钱挂靠或买断多家潜在投标资格等办法,同时投出多份标书,进而左右甚至控制平均报价,谋取中标。
综合评分法评标。为有效破解串标者的串标方式,监督管理者又相继推出了综合评分法,即评标时综合考察投标单位的报价、管理能力、工作业绩、装备水平、人员配备、财务状况、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并按一定的规则评定打分,最后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方法考虑全面,曾经一度有效地减少了串标现象的发生,促进了一些信誉好、装备先进的大供应商的成长。但这种评标方法工作量较大,为了与我国现阶段要求的短时间内完成评标的要求相适应,又引入了摇号、抽签、抓阄等随机方法,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投标申请人“入围”。这种做法并不违背当时招投标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但造成的后果是把潜在投标人的范围进一步缩小,无法让大量的潜在投标人都参与投标,给串标创造了条件。串标者挂靠多家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后,随机抽取投标入围名额的概率很高,一旦入围成为投标资格人,串标者要么把“入围”名额高价卖给其它串标者,要么组织进一步串标,谋取暴利。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为防止串标哄抬造价,提高国家和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效益,遏制串标行为,一些地区采用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来评标。这种评标方法能够实现招标人的利益最大化和投标人的资源最佳配置,在世界上己经有六百多年历史。该办法实施后,虽然能够有效地增加串标的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但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减少串标的现象,到后期串标现象依然非常严重。
从上面不同阶段的评标办法的实施情况可以看出,不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都不同程度上存在串标现象。究其原因,这些评标办法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是资格预审。在招标实施过程中,资格预审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公开化,形成了串标的信息链,如: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确定性并公开化;采用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现场答疑会等方式为潜在投标人聚集在一起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是公开采购人个人的信息,使投标人获取的采购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公布采购人信息后,经过采购人前期的“市场调查”,在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要求只能正偏离响应而达到排他的目的,对一些供应商明显存在否定或肯定的倾向性意见,有的采购人已圈定中标人,接下来的招标不过是做秀。
解决串标问题的有效方法
资格后审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结合。资格后审法具体通过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不确定性;不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等方式和公开采购人个人信息,在开标前避免潜在投标人有聚集的条件,有效割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把投标人的信息推迟到开标后才明朗化,有效屏蔽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消除串标所需的信息和时间。对资格审查、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同时进行。采用这种招标方法,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无法泄露;另外就是结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只评报价较低的几家标书,因而可以大幅减少评标工作量,而不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网上招标采购方式。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的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上传、招标文件下载、招标文件的书面质疑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开标、回标分析、澄清说明补正、评标等环节,要利用数字证书,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建立网上招投标体系。同时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等招投标参与单位,在办理以上事项时,应使用“单位数字证书”。此方法从根本上实现“阳光采购”,对遏制串标现象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网上抽取、电话语音通知及评标室电磁屏蔽等硬件设施,有效切断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的沟通环节。
加大串标遏制力度的制度建设。即严格设定作为上限价格的预定价格,令供应商即使串标也不会取得过大收益。同时,加强对串标者的处罚。此外,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日本设计了一个使串标难以实现的体系,比如邀请工程建设地域以外的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参加竞标,以此打破供应商间因熟悉而串标的可能性。
完善评标定标办法。目前采用的“综合评分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为了防止评标专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合谋串标,应采用国际通用的规则计算平均分,即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这样可以防止“一边倒”。对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实行“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相结合的三种评标定标办法,从技术操作规则上“拦截”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的作弊。
把好采购人员廉洁自律关。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政府在百姓心中的位置。因此,在采购中,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按法律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政府采购的“三公开”,维护采购形象,绝不能不作为。另外,工作中和工作外采购人员一定要管好自己,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脚,不该走的不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路漫漫其修远兮,有矛必有盾,即使完善的防范串标措施也难以保证没有串标现象的发生。尽管利用上述方法遏制串标虽然成效显著,但仍在一些少数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一些给水、电、气等某些特殊专业,由于其专业队伍数量较少,形成了固定的投标队伍,虽然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等一系列措施将潜在投标人置于暗箱之中,但是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同样具有确定性,给串标提供了条件。在现时的社会经济、体制条件下,资格后审招标法从原理上就不能在此类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还需要建立适合一定条件基础上的遏制串标的有效措施,才能形成在社会上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有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