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局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空调设备,预算价为320万元。有A、B、C、D、E、F等符合资格条件的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299万元;287万元;206万元;239万元;239万元;258万元。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议,出具了推荐供应商C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报告,提交给该局。而该局根据评标报告认为,供应商C以打低价牌赢得评标委员会的信任,有恶意报低价的嫌疑,决定取消供应商C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E为中标供应商,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给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案例分析:该局否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实在有待商榷。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中标结果无效。而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非采购人说了算。因此,采购人要依法采购,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有权监督举报,并出具真凭实据,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凭主观臆断,胡乱猜疑。
从评标方法来看,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是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则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材料加以解释证明,否则,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单就供应商投标报价来讲,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供应商是否存在恶意报低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的,并对评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无权干预或猜疑指责。
从实际操作来看,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只有在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就本例而言,供应商C没有不可抗力或者自愿放弃或不能履行合同等原因,该局应把握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中标候选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中标候选供应商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三是要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来确定。若是凭空想象,认为其低价恶意竞争,进而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无形扩大了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显失充分,站不住脚。
一得之见:
一是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办事。要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标供应商确定的有关程序,要做到依法办事,理由客观,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规范,不能想当然,凭空捏造,防止凭借签订采购合同的主权而违法采购,歧视、排斥供应商。
二是供应商要诚信投标。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谨慎报出优惠价,不要为抢采购市场份额而一味地报“低价”,既违背了政府采购初衷,也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同时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约履约,保障采购项目的有效实施,充分满足采购需求,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三是评审专家要提高洞察力。一是掌握过硬的评审技术,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资金成本、利润及市场价格行情要了如指掌,心中有底,从而评审有的放矢,善辨供应商报价高低的真假。二是利用现代化技术的评审手段,增强对恶意报低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对低于成本的报价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有效遏制供应商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报低价行为,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和效果,“慧眼识珠”,推荐出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保证满足采购需求。
四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项目执行程序的跟踪监管。从采购执行的各环节入手,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采购活动,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既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开展公平竞争,又促使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尤其是对于歧视、排斥而故意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采购人以及恶意报低价的供应商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树立好政府采购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