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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详细:
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12/8/2010 3:08:56 PM 点击次数:4291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工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采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南宁市属各城区、开发区、县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二、市政采中心组织、协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工作,项目合同双方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应采用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应内容完整、盖章齐全;项目合同的各要素和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人的承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的内容一致;合同附件齐全;多页合同每页应顺序标出页码并盖骑缝章。
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采中心在评标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结果和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合同正本、副本,装订成册后通知采购人领取。
(二)采购人领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及时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签订期内签订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正本、副本)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送市政采中心审核见证。市政采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见证工作,加盖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见证章后通知采购人领取,并将副本送南宁市财政局备案。
(四)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有特殊要求或管理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五、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且在已经落实资金的前提下,可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处添购,所签订的补充添置合同的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七、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权益受损当事人应当将有关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告市政采中心。
九、本暂行办法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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